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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藍領移工作年資達10年,須一次補足退休金至勞退準備金專戶



根據勞動部最新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藍領移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後,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為其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每月薪資總額的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此規定意在保障外籍勞工長期服務之權益,使其在台工作滿十年後,享有與本國勞工同等的退休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無須回溯自受僱日起至未滿10年間的提撥金額,而是自年資達10年起開始依規提撥。若該移工於次年度(例如116年度)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退休條件,雇主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專戶與應提撥金額之差額,以確保資金足額。


此措施不僅提升外籍勞工的保障,也提醒企業在聘僱藍領移工時,應建立完善的勞退管理機制,遵守提撥時程與法定比例,共同維護勞資雙方的信任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