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取自高雄市勞工局
為改善過去勞工因生病請假即遭扣光全勤獎金、甚至因擔心影響考績而帶病上班的現象,勞動部已公告修訂《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並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法從制度面強化病假、事假與全勤獎金的保障機制,目的在於降低勞工「請假恐懼」,同時促進企業建立更健康、合理且人性化的管理文化。
一、病假不再成為考績與獎金的不利因素
新制增訂第 9-1 條,明確建立病假保護機制:
•勞工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將病假作為考核、獎金、升遷等不利處分的依據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扣減獎金、降低考績或給予其他不利待遇;除非雇主能舉證該處分與請病假「無關」
此一條文設計被視為建立「病假防護罩」,確保勞工在有實際健康需求時,可以安心休養,而不必擔心影響薪資或職涯發展。
二、全勤獎金改採「比例扣發」原則
針對實務上常見「請一天病假就整月全勤獎金歸零」的情形,新制明確改以 比例原則 處理:
•全勤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不得一律扣發全部全勤獎金,僅能依實際請假日數按比例扣發
•例如:
o每月全勤獎金 3,000 元
o當月請病假 1 天(以 30 日計)
o最多僅能扣 100 元(3,000 ÷ 30),不得全額扣除
此一調整,由過去「全有或全無」的懲罰性設計,轉為具體、可預期的比例計算,大幅降低勞工因請病假而承受過度的薪資損失。
三、貼近最低工資勞工的額外保障
考量低薪或領取最低工資勞工,病假扣薪可能造成實質生活衝擊,勞動部同步透過解釋令強化保障:
•若勞工的工資結構(如底薪加全勤獎金)貼近每月最低工資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 1 日
•雇主最多僅能扣除「每日最低工資的 1/2」
以目前最低工資 29,500 元 為例:
•每日最低工資:29,500 ÷ 30 ≒ 983 元
•病假 1 日 最多僅能扣 491 元
即使雇主調整薪資結構、提高全勤獎金比例,只要勞工整體薪資貼近最低工資水準,實際可扣除的金額仍以此上限為準,不得因薪資名目調整而加重勞工負擔。
四、防止雇主藉調整薪資結構規避新制
針對外界關切雇主可能透過「壓低底薪、拉高全勤獎金」來增加病假扣款,勞動部明確指出勞工當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未發的最低工資後之餘額」。不論雇主如何調整工資項目,只要勞工屬於最低工資或貼近最低工資族群,請病假 1 日,實際扣除金額仍以每日最低工資 1/2 為上限。
同時提醒,雇主如欲調整工資金額或結構,應與勞工 協商合意後方可實施,不得片面進行不利變更。
五、事假制度更具彈性:可按「小時計請」
新制亦同步強化事假的人性化設計:
•明確將「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納入事假正當理由。
•事假可 按小時計請,不再限於以整日為單位。
•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雇主 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此修正回應雙薪家庭與高齡化社會的實際需求,有助於勞工在工作與家庭責任之間取得更好的平衡。
六、違規風險與罰則提醒
若雇主因勞工請假扣發超過比例全勤獎金,或病假期間的工資給付未達《勞工請假規則》及最低標準,主管機關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處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圖片取自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