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取自pexels圖庫
因應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放寬,未來實際服務年限可能延長至符合退休條件,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依勞動部最新規定,自 2026年4月1日 起,僱用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藍領移工,若其在台工作年資累計達10年以上,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以確保移工退休權益,避免制度轉換造成保障落差。
勞工局說明,勞退新制實施後,未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仍屬勞退舊制適用對象。過去因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上限僅6年,難以成就退休條件,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函釋,雇主得免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導致移工退休保障相對不足。隨著《就業服務法》修正,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已放寬至最長12年,並鼓勵表現優良者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實務上已具備服務至退休的可能性,因此調整相關退休準備機制。
依勞動部公告,新制上路後,雇主應依移工每月薪資總額,在 2%至15% 範圍內,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專戶。若藍領移工日後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但仍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因不屬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仍須持續適用勞退舊制,由雇主依法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藍領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與外籍專業人才相同,將不再受在台工作年限限制;凡符合《勞基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之退休條件者,雇主均應自受僱日起計算其工作年資。若勞工於 2027年 成就退休條件,雇主應於 2026年底前完成退休金提撥金額估算,並於 2027年3月底前 一次補足專戶不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目前法定自請退休條件包括: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或工作滿10年且年滿60歲;除非年滿65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否則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雇主應依實際適用人數與制度精算提撥率,持續按月提撥;若未依法辦理,將處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屬即罰案件,得按月連續處分。勞工局已提前盤點符合條件之事業單位,並於新制上路前加強輔導,提醒雇主儘早因應、確實遵循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