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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育嬰留停 突破萬筆申請,爸爸神隊友比例躍升】

圖片取自 勞動部

為打造友善的育兒職場環境,勞動部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支持政策,民間團體長期倡議的「以日申請育嬰留停」制度也自今年起實施。而自今年元旦正式上路以來,「以日為單位」彈性申請機制成效卓越,回顧政策上路滿三個月,整體施行成果亮眼,不僅申請人數持續攀升,男性參與育兒的比例更大幅提升。
 
首季亮點:突破萬筆申請,爸爸神隊友比例躍升
根據統計,彈性育嬰留停實施三個月以來,展現出兩大關鍵成長趨勢:
  • 申請總數逐月攀升:今年13月累積申請筆數已突破1萬筆,並自1月的2千多筆,倍數成長至3月的4千多筆,且逐月成長,顯示「以日申請育嬰留停」新制更符合現代家庭的即時照顧需求。此外,以日申請案件已逾6成以累積多日一次申辦方式申請,顯示申請程序簡化亦可滿足民眾申辦便利的需要。
  • 男性參與度顯著提高:過去一年(114年)男性整體申請比例為27.8%。自今年「以日申請育嬰留停」新制實施後,今年1月已達43.4%,以今年3月單月來看更提升至49.6%,接近一半申請者為男性,顯示彈性化政策正有效鼓勵爸爸們投入家庭育兒,讓爸爸們有更多的機會來當神隊友!
 
政策展望:下半年啟動修法,強化友善育兒職場
洪申翰部長表示,從目前數據觀察,「以日申請育嬰留停」制度確實回應了社會需求,家長對於兼顧工作與育兒的期待相當明確。為進一步完善制度,勞動部正積極研議希望把彈性育嬰留停的適用對象再擴大,預計下半年會提出修法。勞動部知道很多家長非常期待,我們會努力推動,以打造更具彈性與友善的職場環境,讓勞工更能安心工作、放心育兒。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 勞動部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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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 勞動部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圖片取自 勞動部勞動部於4月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修正後明列之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被害人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員工遭受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之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並強化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