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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來臺後 , 雇主應為外籍移工辦理之健康檢查 (重新招募同1外籍移工 , 3個月內已健康檢查者 , 入國者免 ), 入國通報 , 勞健保 , 外僑居留證等手續 , 直聘中心將以網路或簡訊提醒通知雇主下列事項。
  • 外籍移工入國當天,須辦理勞保,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得自願辦理。如未辦理則處以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外籍移工入國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雇主申請外籍移工招募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外籍移工入國後3工作日之內須辦理健康檢查。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自98年10月15日起,印尼勞工入境須補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並將結果表送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以利核發聘僱許可】

  • 外籍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聘僱許可,文件可送至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各地服務站,本中心可代轉文件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外籍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

  • 外籍移工外僑居留證核發後3天內須辦理全民健保,並自受僱日生效。如未辦理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

  • 雇主應於外籍移工護照期滿前4個月內,向各國駐臺辦事處辦理護照延期或換發新護照,並於外籍移工外僑居留證居留期限屆滿前辦理居留證展延。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

  • 外籍移工入國後滿6、18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雇主須於收到醫院核發之健檢證明日起15日內,將健檢結果報備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應於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並於外籍移工聘僱許可屆滿前,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外籍移工外僑居留證展延。
    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
    外籍移工於居留期內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須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
    外籍移工於聘僱期間內中途離境者,須辦理重入國許可,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外籍移工來臺工作後須逐年申報所得稅,請逕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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