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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 聘僱需知 >> 申請資格 >> 家庭看護工
被看護人具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 被照顧人之配偶。
  • 被照顧人之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被照顧人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 被照顧人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媳孫、孫婿。
  • 被照顧人在台無親屬者可以本人申請。
  •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本。
  • 被照顧人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需檢附)。
  • 被看護者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 請用勞動部指定格式之表格,並準備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三至四張及傳遞單一式三聯(或影本三份),需交由勞動部指定醫院之醫師開立,兩天後由醫院寄送雇主及長照中心。
  • 開立診斷證明,需填寫正頁、背頁及附表,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辦(勞動部以收件日或郵戳為憑)。
  • 醫師若勾選附表中十四項老人失智症者,由醫師加附CDR量表證明。
  • 診斷書需有醫院大章、院長章、主治醫師章及醫院立案編號。
  • 診斷書正面照護需求評估項目必須勾選「需 24 小時照顧」才能請移工,若勾選其它項目請不要繳費用大印,否則留下紀錄後續不好再與醫生溝通。
  • 需聘僱兩名看護工者,巴氏量表評分需評為零分,並請醫師選擇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只需壹名者,巴氏量表需評35分 (含) 以下,超過 35分以上者仍可請醫師填寫,只要請醫師補述病人詳細病況讓勞動部了解為何超過35分仍需 24 小時照顧之事實原因,仍有機會申請到名額。
  • 長照中心傳遞單之填寫同樣需蓋醫院大章及主治醫師章方為有效。
  • 醫院寄送給長照中心是依傳遞單上所載被看護人之現居住地址為依據。

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 (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 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 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


  • 衛生署修訂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 及所附之 「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使用內政部「非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試辦計畫」評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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